来自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业的浙江盛天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传媒”或“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2016〕京会兴审字第13010024号)进行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执行重要客户应收账款函证程序

  2015年12月31日盛天传媒应收东阳虹途影视文化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虹途”)686万元,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51.12%,为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最大客户,且2015年12月盛天传媒和东阳虹途存在大额合同变更,将2013年发行许可合同授权使用费由5040万元变更为2240万元。你所在执行盛天传媒2015年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时,未对大额合同变更保持合理关注,未对应收东阳虹途期末余额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充分、有效的替代测试。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未保持对函证的有效控制,且银行回函异常时,未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根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9号),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你所获取了上海银行签发的三张单位定期存单,金额1.149亿元,但未对上述单位定期存单的质押情况保持合理关注,也未对上海银行询证回函中“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一栏为空白的情况作进一步确认,导致未能发现公司1.149亿元大额存单质押未披露的事实。

  你所在出具盛天传媒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2016〕京会兴审字第13010024号)时,审计工作底稿未留存上述上海银行询证函回函原件及其回函快递单,你所对上述函证程序未保持有效控制。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我局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现提醒你所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职地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所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