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会计师通过广告或其他营销方式招揽业务,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2.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3)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
(4)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①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和招聘员工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