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将该金融资产回购,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提示】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也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5)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


6)融券业务(扩充


证券公司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将自身持有的证券借给客户,到期时客户需归还相同数量的同种证券,并向证券公司支付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保留了融出证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证券公司不应当终止确认所融出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