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为上市公司,其子公司B公司拟在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厂房。A公司于2×121月向银行取得1亿元流动资金借款,借款年利率为6%,同时,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本金1亿元,A公司按照年利率6%收取利息。B公司随后开始厂房的建设和机器设备的采购。2×121231日,B公司在建工程余额为8 000万元,除A公司借款之外,B公司未承担其他带息债务。

  B公司在其单体财务报表中,判断在建厂房为符合资本化的资产,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240万元,B公司当期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总计为600万元,因此未资本化的利息360万元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A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1亿元的内部债权债务,需要全额抵销,由此产生的A公司的600万元利息收入与B公司的600万元利息支出也应该全额抵销。抵销之后,合并报表中B公司的在建厂房账面价值中不存在资本化利息。

  问题:A公司上述处理方法是否恰当?
  解析:本案例中,A公司合并报表的抵销结果并不合理。我们认为,编制合并报表并不是简单地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的报表相加并抵销内部交易的机械过程。合并报表是以合并整体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因此应该站在这个会计主体的角度来对交易进行判断,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合并报表确认和计量的结果。

  本案例中,合并报表层面既有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B公司的在建厂房),又有一般借款(A公司的银行借款),而且B公司在在建厂房也的确占用了一般借款,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所规定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该按照一般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公式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将其作为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的特殊调整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