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政府补助性质的判断

  A公司为上市公司,2×1312月,A公司与其所在地工业园管委会签订协议,实施异地搬迁扩建。A公司将在该工业园建设新的厂房。协议约定:
  (1A公司将以150/平方米的单价取得2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总金额3,000万元。
  (2A公司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5个工作日内,管委会以“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形式向A公司支付3,000万元扶持资金。
  A公司认为,在与管委会进行进园谈判时,就提出了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申请,但对方表示当地经济落后,政府财政资金少等困难,能否在引入成功时再提供。因此,考虑到在A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对方就有财政收入,故约定第一笔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应该在对方收到土地出让金之后拨付。公司认为该资金并不是针对土地款进行的补偿,应该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问题:A公司将3,000万创新扶持资金作为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否恰当?
  解析:本案例中,按照协议约定,A公司收到的第一笔3,000万元的资金,是以“进园企业科技创新扶持资金”的形式取得的,并不是针对土地款所进行的补偿,也不是针对随后的厂房建设。之所以要以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为前提,是出于政府财政资金的考虑。此外,A公司在申请补助时,也是以科技创新扶持的名义提出的申请。
  
因此,本案例中没有充分证据表明A公司收到的第一笔3,000万元科技创新扶持资金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应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