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B0T合同的收入确认
  A公司为上市公司,有三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子公司,经营期限均为30年。在建造期间,上述三家公司均未实际提供建造服务,而是将污水处理相关设施的建造发包给其他方。B0T项目有关协议,上述协议中均含有污水保底处理量的保底条款。根据协议,如果实际处理量超过保底处理量,则保底处理量部分按基本单价收费,超过部分按超进水单价收费;如果实际处理量未达到保底处理量,则实际处理量按基本单价收费,未达到部分按欠进水单价收费。超进水单价和欠进水单价均低于基本单价,上述污水处理费均是向协议甲方一相关政府部门或授权机构结算收取。

  问题:对上述B0T相关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从本案例涉及的BOT协议的相关合同条款分析,A公司在经营期限内获得的收费,可分为两部分,即不受实际处理量影响的固定收费和受实际处理量影响的收费。
  对于不受实际处理量影响的
固定收费部分,其实质为A公司取得的是无条件地向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因此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对于受实际处理量影响的收费部分,则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扣除己确认的金融资产的金额(如适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案例2】甲公司为一家从事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兴建、营运的公司。甲公司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成立项目公司开展BOT项目。根据合同约定, 甲公司负责为项目筹集资金,兴建及运营整个垃圾焚烧发电厂,特许经营期为30年;特许权授予方(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向项目公司提供最低垃圾量,并将按约定的价格支付垃圾处理费,项目公司亦获准出售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电力、蒸汽或热水等;

  特许经营权期满后,甲公司需要将有关基础设施整体移交给特许权授予方。在项目建造阶段,甲公司将项目的建造活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施工单位等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向项目公司提供土建工程、设备建造及安装等服务。

  问题:项目公司能否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解析:该案例中,甲公司虽然将土建工作外包出去,但是其作为项目整体的统筹单位,工作范围远远大于供应商所承担的内容, 比如需要对总体统筹、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进行控制,组织、协调、筛选合格的承包商完成基础设施建造中的各项任务,负责整个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保证系统工程整体可以运作达到垃圾处理发电项目的预定运作要求,这些工作直接影响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造的成功与否和效果的好坏。

  以设备采购为例,甲公司掌控了垃圾处理项目的核心技术,出于技术保密性需要,甲公司会将设计图纸分拆并分发给不同的设备生产商生产,在各部件回来后再由工程师负责组装。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是一项系统集成工程,在这个基础设施系统工程的建造过程中涉及的外包商包括一至两家承包商(例如土建工程承包商、安装工程承包商),土建工作的外包只占整个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较小比例。
  对特许经营委托方而言,只有甲公司才是作为整个基础设施系统工程的总承包商来对其提供服务和承担责任。可以认为,甲公司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造中承担了对整体基础设施的实质建造工作。这个建造工作不同于通常理解的单体土建项目,而是一个集合了土建、设备、技术等多方面融合的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建造过程中,甲公司执行了核心的、关键的工作程序,从而保证了系统工程达到预期设计目的和产能;
  
同时,甲公司承担了建设工作的重大风险和收益,是建设项目的委托人而非代理人。因此,甲公司应当就其提供的基础设施建造服务确认相关的建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