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政府补助的认定
  A公司为上市公司,从2×08年开始受政府委托进口医药类特种原料M,再将M销售给国内的生产企业,加工出产品N销售给最终顾客。产品N的销售价格由政府确定。由于国际市场上原料M的价格上涨,而国内产品N的价格保持稳定不变,形成进销倒挂的局面。2×11年之前,A公司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时候以原料M的进口价格为基础定价,国家财政对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2×11年之后,国家规范补贴款管理,改为限定A公司对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然后对A公司的进销差价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返还,差价返还金额以销售价格减去加权平均采购成本的价差乘以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数量计算。

  问题:A公司收到的差价返还款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解析:从交易的实质看,是A公司代替政府履行从国外采购材料的职能,我们是否可以认为A公司从政府取得的资产并不是无偿的,而是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将在同一项交易中,针对同一标的资产从指定企业收到的销售款作为收入,同时从政府收到的对价部分确认也应确认收入,这样处理在一定程度才能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
  从公司的经营模式看,从国外进口M材料,按照固定价格销售给指定企业,然后从政府获取差价就是A企业的日常经营方式。
从政府收取的对价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更符合收入的界定。
  在本案例中虽然公司是从国家财政取得补贴款,但该补贴款实质上是对A公司销售产品部分价格的收回,原则上不属于政府补助。
  类似的,企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所发生的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按规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按收到或应收的补助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