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和以应收金额计量的条件。
  A公司为农业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根据补助用油量和固定补助价格申报专项补助资金。
  A公司2×11年年报披露,虽然A公司己经通过了2×11年度的资质审查,但是由于未实际收取补助款项,出于谨慎性角度考虑,公司并未确认尚未实际收取的2×11年度专项补助,待实际收取时方予以确认并计入收到当期的损益。
  2×123月,A公司再次通过了2×12年度的年度资质审核。2×126月,A公司实际收取了其2×11年度的价格补助专项资金共计3600万元。
  2×1212月,省财政厅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A公司上报测算的2×12年度补助用油量,预拨A公司2×12年度补贴资金共计2100万元。
  2×132月,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实际补助用油量与A公司上报测算数量一致。A公司2×12年年报在2×132月尚未公告。

  问题:A公司在编制2×12年年报时,是否应将实际收取的2×12年度的补贴资金确认为当期损益?
  解析:本案例中,A公司己经在2×12年实际收取了2×12年度的专项补助资金,因此,A公司能否在2×12年确认相关专项补助的关键点在于,分析其是否已经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是否存在退还补助款的可能性。
  
本案例中,A公司取得的专项补助的发放主体为当地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补助文件中索引的政策依据清晰无歧义,A公司已经通过了2×12年度的资质审核,且期后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实际用油量与原测算数量一致。因此,在己经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己足额收取补助金额的情况下,A公司应将取得政府补助计入2×12年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