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甲企业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国家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通过统一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甲企业作为中标企业,需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高效照明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并按照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供货协议价格、补贴标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2×15 年度,甲企业因销售高效照明产品获得财政资金5 000万元。

  问题:甲企业收到的补贴资金5 000万元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甲企业虽然取得财政补贴资金,但最终受益人是从甲企业购买高效照明产品的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相当于政府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从甲企业购买了高效照明产品,再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
  实际操作时,政府并没有直接从事髙效照明产品的购销,但以补贴资金的形式通过甲企业的销售行为实现了政府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的目标。
对甲企业而言,销售高效照明产品是其日常经营活动,甲企业仍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销售了产品,其销售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终端用户支付的购买价款,二是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是甲企业产品对价的组成部分。
  可见,甲企业收到的补贴资金5000万元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2】2×152月,乙企业与所在城市的开发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合作投资协议,实施“退城进园”技改搬迁。根据协议,乙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约4 亿元建设电子信息设备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占地面积400亩,该宗项目用地按开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挂牌出让,乙企业摘牌并按挂牌出让价格缴纳土地款及相关税费4800万元。
  乙企业自开工之日起须在18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从原址搬迁至开发区,同时将乙企业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200亩,按照所在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为1亿元) 移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将向乙企业支付补偿资金1亿元。

  问题:乙企业收到的1亿元搬迁补偿资金是否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解析:本例中,为实施“退城进园” 技改搬迁,乙企业将其位于城区繁华地段的原址用地交给开发区政府收储,开发区政府为此向乙企业支付补偿资金1 亿元。由于开发区政府对乙企业的搬迁补偿是基于乙企业原址用地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实质是政府按照相应资产市场价格向企业购买资产,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企业让渡其资产的对价,双方交易是互惠性交易,不符合政府补助无偿性的特点,所以乙企业收到的1 亿元搬迁补偿资金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而应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收入。

 【案例3】丙企业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重型机械的企业。为推动科技创新,丙企业所在地政府于2×158月向丙企业拨付了3000万元资金,要求丙企业将这笔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归丙企业享有。

  问题:丙企业收到的3 000万元资金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本例中,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是生产和销售重型机械,其从政府取得了3000万元资金用于研发支出,且研究成果归丙企业享有。所以这项财政拨款具有无偿性,丙企业收到的3 000万元资金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