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权益法)→5%(金融资产)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剩余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按下列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1)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 【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或在借方)
  (2)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转入投资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