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a.假设税法规定销售方每次收到款项时开出增值税发票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合同价款+税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期摊销金额=(不含税长期应收款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期初余额)×折现率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提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间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b. 假设税法规定销售方发出商品确认收入时开出增值税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合同价款】
银行存款 【收到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
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