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表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通常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以及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在实务中,只有已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已提供所发生的成本或将要提供劳务预计所发生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应用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成本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本期确认的成本=提供劳务预计成本总额×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即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时,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参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10)》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交易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四)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2.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积分失效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