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如果符合税法加计扣除的条件,则由于税法允许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计算每期摊销额,即计税基础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15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按照所得税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理解①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在确认无形资产时的分录是: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在此分录中既没有影响会计利润,也没有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说在无形资产使用过程中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摊销、减值等原因必定会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理解②:之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因为:由于无形资产确认时不影响利润和应交所得税,所以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对应科目就不应当是所得税费用。又由于它不是合并业务,对应科目也不能是商誉;又由于它不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所以对应科目也不能是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那么对应科目能是无形资产本身,分录是: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无形资产
   由于这一分录中减少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而违背了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同时这一分录中贷方使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少了,又产生了新的暂时性差异,这又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将进入一种无限循环,所以,这种情况下准则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