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14年1月1日购买了同一集团乙公司10%的股份,初始取得成本为200万元,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2×14年末该权益性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10万元。2×15年5月1日甲公司又以银行存款购得乙公司50%的股份,初始成本为386万元,完成对乙公司的合并。合并日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上年年末一致。合并当日乙公司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60万元。甲公司2×15年5月1日资本公积结余35万元,盈余公积结存12万元。上述合并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解析』
①2×14年初甲公司购买乙公司10%股份时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②2×14年末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份增值时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
③2×15年5月1日甲公司追加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386
④原10%股份由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转为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210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10
⑤合并当日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210+386
=596(万元);
⑥合并当日甲公司在乙公司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所占份额=860×60%=516(万元);
⑦甲公司基于⑤⑥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 35
盈余公积 12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
我想问下上方蓝色字样③这笔业务为什么不能直接按照投资方所占被投资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表中的净资产份额确认长投,做如下分录呢?请求指导一下,非常感谢。
借:长期股权投资 430
贷:银行存款 386
资本公积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