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进行了如下事项:
(1)甲公司向其子公司乙公司出售其自产的大型设备一台,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85万元,成本为300万元。乙公司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0。乙公司购买价款已支付。
(2)甲公司出售其子公司丙公司,取得价款25000万元,丙公司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500万元。
(3)甲公司以5000万元购买丁公司10%的股权投资;甲公司已于2年前已经取得丁公司80%的股权,并能够对丁公司形成控制。
(4)甲公司出售其持有戊公司的全部股权投资,取得价款3000万元。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原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其成本为5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借方金额为2100万元。
(5)甲公司出售其生产的产品给A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320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544万元,至年末价款已全部支付。
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的表述,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