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 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1)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或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将该金融资产回购,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提示】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也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4)企业(银行)将信贷资产整体转移,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5)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
(6)融券业务(扩充)
证券公司按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将自身持有的证券借给客户,到期时客户需归还相同数量的同种证券,并向证券公司支付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保留了融出证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证券公司不应当终止确认所融出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