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1)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工程物资”)
(2)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
借:原材料等
贷:工程物资
(3)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残料价值(原材料)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其他应收款)后的差额:
①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工程项目的成本。
②工程项目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③非常原因造成的工程物资的盘亏、报废、毁损,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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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亏、报废及毁损 | 盘盈 |
| 建设期间 | 借:在建工程(净损失) 贷:工程物资 | 借:工程物资 贷:在建工程(净收益) |
| 工程完工后 | 借: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工程物资 | 借:工程物资 贷:营业外收入(净收益) |
(4)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有关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追溯调整),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会计估计变更:未来适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