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规定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其他综合收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涉及境外经营的,如有实质上构成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也应列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处置境外经营时,计入处置当期损益。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资产项目折算人民币余额-负债项目折算人民币余额-所有者权益项目折算人民币余额=(资产外币项目余额-负债外币项目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即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所有者权益项目期初人民币余额+调整后净利润外币项目余额×平均汇率)

【提示】在境外经营为子公司的情况下,企业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处置子公司的原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将已列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视全部处置或部分处置分别予以终止确认或转入少数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