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税法中对于投资资产的处理,要求按规定确定其成本后,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成本准予扣除。因此,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以后,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则一般情况下在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
(1)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预计未来期间也不会转回;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思试题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需要纳税调整?(税法规定,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准备长期持有】
项目 | 需要纳税调整? | 递延所得税? |
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 | 调整减少 | 不确认 |
【思试题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需要纳税调整?
项目 | 需要纳税调整? | 递延所得税? |
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营业外收入 | 调整减少 | 不确认 |
确认投资收益(确认投资损失) | 调整减少(调整增加) | 不确认 |
被投资单位宣告现金股利 | 不调整 | 不确认 |
因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 不调整 | 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