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
  

2、效力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
  

3、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