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④全体合伙人均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⑤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