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1)
税金中无“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会计准则已调整为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4、损失: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二、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注意1】工资薪金总额指
实发的工资薪金总额。
  【注意2】工资薪金
“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

  2、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

计算基数

扣除比例

特殊规定

职工福利费

实发工资薪金总额

14%

 

工会经费

2%

 

职工教育经费

一般

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8%

  【注意1】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注意2】对于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全额在税前扣除。
  【注意3】区别防暑降温费与防暑降温用品:“防暑降温费”为职工福利费,“防暑降温用品”为劳保用品。

3、社会保险费

保险名称

扣除规定

“五险一金”

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

准予扣除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准予扣除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4、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投资企业例外)”

  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113年综合;14年多选;17年卷1简答;17年卷2多选)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扣除标准为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扣除”

  6、利息费用

借款方

出借方

扣除标准

非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

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

非金融企业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准予扣除


  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

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非保险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8、公益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算基数为年度利润总额而非销售(营业)收入,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扣除
  (3)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
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5)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2018年新增)
  (6)企业向
“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