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注意1】财政性资金,
“不包括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注意2】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
“国家投资”“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必须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才允许作为不征税收入予以扣除。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配比原则)

三、免税收入(税收优惠调整至此处)
  1、
国债利息收入;
  (1)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