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
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3、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4、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5、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