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产损失
  1、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2、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致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者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者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