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付款期和票据权利时效的起算点,是从出票人/到期日的当日起算还是次日起算?

比如:

1、根据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

假设甲公司于2017年1月1日签发了一张支票交给乙公司,也就是出票人为2017年1月1日,那么提示付款期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10日?还是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月11日?还是为2017年1月2日—2017年1月11日?

2、根据规定,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为自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2年。

假设某商业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1日,那么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到底是2014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还是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为什么?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