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外贸企业”。
  (2)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
  (3)出口货物即可以是“有形动产”也可以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7项)
  (1)出口企业
“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
“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二)出口只免税但不退税(15项)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以下货物免征增值税
  (1)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
“计划内”出口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执行免税并退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只免税不退税。
  (8)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9)来料加工复出口等;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下列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1)国家批准设立的
“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2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个人加工修理修配;
  (3)特殊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退(免)税凭证的免征增值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的货物
  1、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