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2、以后: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的,由副董事长履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监事不能主持或不履行董事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3、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