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投资企业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