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苏苏老师口诀:
提议入退事务所,
查阅账报诉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