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举个例子:
卖方:甲公司
买方:乙公司
标的物:大豆
运输人:运输公司


北京的甲公司与上海的乙公司约定交货地点是上海某地的一个粮食仓库,此时甲公司必须安全的将货物运至指定仓库,安全运至后大豆毁损、灭失的风险才会转移给乙公司。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承担了运输途中的全部风险,合同本身遵循契约自由的精神,既然甲公司愿意这么签,说明他还是很想卖出这批大豆的,甘愿承担此项风险。对这笔买卖的需求他很急迫,而越急迫负担的成本就越高。因此,甲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向乙公司指定地点发货,若途中遇到事故,导致大豆毁损的,甲公司应该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