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①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上市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直接或间接持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及在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①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②董、高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及其他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