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举借债务的规定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举债(国债)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举债(地方债)

执行限额管理

不得>“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

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执行部门

财政部

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分类

 

一般债务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专项债务

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偿还

 

地方政府偿还,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监督

 

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

注意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