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
  

1、需要核定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