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数:1名或者3名;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回避的几种情形 |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提出时间 | 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回避的决定 |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
【注意1】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注意2】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都指定仲裁员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开始由仲裁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