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2、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3、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
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4、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
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
—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
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