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计算基数为年度利润总额而非销售(营业收入),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扣除。
  2、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3、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