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些限制是为防止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在合同中订立“霸王条款”,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