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股东权利之解散诉讼  发表于:Thu Dec 07 14:08:30 CST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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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诉讼

1)股东(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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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12-07 14:09:56 查看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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