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针对商业性标志以外的信息
  (2)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3)虚假广告:
  ①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②广告的可识别性:
  A.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B.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C.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③提示: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④构成虚假广告的情形:
  A.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B.商品的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C.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D.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