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
  (1)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收购期限届满后15 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2.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