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发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3)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于被申请人则可以缺席裁决

(4)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5)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仲裁庭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效力

(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