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人大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各级人大的职权: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

编制权

中央预、决算草案和调整方案

报告权

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报告

执行权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决定权

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监督权

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预算的执行

改变撤销权

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不适当决议

(四)财政部门的职权

编制权

具体编制

执行权

具体组织

提案权

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报告权

财政部:向国务院报告
地方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五)其他部门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