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

4.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6.定金的数额

(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注意】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二、合同的解除

1.约定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的时候,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当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现之后,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违约金

(1)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注意】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注意】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五、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下落不明、移居境外+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从严

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的按份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要与债权人约定,内部约定不得对搞债权人

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