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一,经济法的渊源
1,最高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条例


   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       **条例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书 不是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协定。


效力排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二,经济法的主体:
主体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组织,公民,自然人)


三,调整:
1,区分控制主体和规制主体
调控主体——承担宏观调控职能
调整主体: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发改委


规制主体——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规制主体:商务部,市场监督总局


记忆提示:调控——财,税,银,发   规制—— 一商一监


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地位不平等,但有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