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包括代销或包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方式

代销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取自行销售方式的,应采用代销方式
(2)上市公司配股应采用代销方式

包销

 

承销团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期限

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对承销证券公司的限制

(1)“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
(2)“不得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承销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注意】只有代销方式才存在这种发行失败的问题

备案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承销方案
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报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