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学习小屋] 考点09:销售额的界定(★★★)  发表于:Fri Jan 17 14:32:19 CST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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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解释】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情况下,试题中会明确指出销售额是否含增值税。在未明确指出的情况下,注意以下原则:(1)商业企业的零售价肯定含税;(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肯定不含税;(3)价外费用和并入销售额征税的包装物押金均视为含税收入。

2.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价外向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2010年简答题、2012年综合题)

(2)下列项目不属于价外费用: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③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包装物押金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3)按照合同约定虽未逾期但已经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在收取时就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解释1】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按照前3条的规定处理。

【解释2】销售货物时另外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计入销售额。企业单独的包装物出租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4.商业折扣(2016年简答题)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5.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6.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7.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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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0-01-17 15:53:0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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