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双方约定分三期付款,付款日分别为2018年6月、12月和2019年6月,付款比例为4:4:2,并约定在甲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同时为了保证甲公司能够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抵押给乙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将该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乙公司收存。
  2019年6月由于产品销售不佳,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最后一期的款项。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是否可以约定在甲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说明理由。

  (2)甲公司未按期支付最后一期款项,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取回设备?说明理由。

  (3)甲公司未按期支付最后一期款项,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实现抵押权?说明理由

悬赏金额: 50 金币
状态: 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