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分别持有丁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甲、乙决定继续对丁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丁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
收购要约期满,甲、乙持有丁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5%。持有其余15%股份的股东要求甲、乙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悬赏金额: 50 金币
状态:
已解决
最佳答案:
(1)甲乙是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视为一致行动人。甲、乙同为丙公司的子公司,因此,甲乙可以视为一致行动人。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应当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丁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因此,丁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而收购要约期满后,甲乙持有丁公司的股份达到了85%,因此,丁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因此,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
(2)收购要约期满后,丁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具备上市条件。根据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应当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丁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8亿元,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未持有该公司股份,因此,丁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而收购要约期满后,甲乙持有丁公司的股份达到了85%,因此,丁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
(3)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因此,甲乙拒绝收购其余15%股份的做法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