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赵某、钱某、孙某、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从事经营婚纱摄影。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钱某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00万;孙某以劳务出资作价20万元;周某以现金出资30万元。约定由孙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如下事实:
2017年5月1日,赵某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照出幸福婚纱摄影工作室”,同样从事经营婚纱摄影,孙某知道后表示反对,赵某反驳:我不参与企业事务的执行,可以经营婚纱摄影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7年10月1日,钱某因为个人债务问题向银行借款50万元,征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孙某的同意后以自己在甲企业中财产份额设定质押。
2018年5月1日,周某因与孙某的经营理念不同,以50万元将自己拥有甲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
<1>、赵某是否可以设立该工作室?请简要说明理由。


<2>、钱某征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孙某的同意以其拥有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做法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3>、周某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的做法是否合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4>、如果在周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时,赵某主张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欲以45万元购买周某的财产份额,赵某的主张是否合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5>、如果周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是否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请简要说明理由。
悬赏金额: 50 金币
状态: 已解决
最佳答案:
<1>、赵某不可以设立该工作室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因为赵某经营的婚纱摄影业务,与本合伙企业业务冲突。
<2>、钱某征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孙某的同意以其拥有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钱某的财产份额出质行为只有孙某同意,并没有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该行为是无效的。

<3>、周某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的做法不合理。
根据规定,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该企业没有另有约定,周某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也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所以,该行为不合理。

<4>、如果在周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王某时,赵某主张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欲以45万元购买周某的财产份额,赵某的主张合理。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该企业没有另有约定,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赵某优先于非合伙人王某购买周某的财产份额。
<5>、如果周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周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某时,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